中華民國85年11月28日修訂
92.09.16 92-1st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94.11.22 94-1st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:為鼓勵資訊學院各系所學生專心從事研究,以提升學術水準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本獎勵金不限名額,凡本學院在學學生發表學術論文者,由各系所主管推薦, 向資訊學院申請。
第三條:本獎勵金於論文接受發表於國際會議論文或SCI/SSCI及相當等級之期刊論文後即可申請, 申請人應具論文影本、各系推薦函,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,報請資訊學院院長核定後發給。
第四條:申請時間為當學年起至隔年六月底止,論文發表時間需在當年度內(接受函亦可)。
第五條:由各系所各推派一位教師組成審查委員會,進行論文審查及獎勵金額分配。
每人每學年至多申請一篇。
第六條: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。
表格下載:論文獎學金推薦函